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励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3-15 浏览次数: 632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励办法

为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做好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任职期满一年的各级学生干部。

二、参评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校园文明建设,有较高的文明素质,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二)学习方面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2.积极上好早操和晚自习,身体健康;

3.综合测评成绩居班内前40%。

(三)工作方面

1.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不计较个人得失;

2.服从组织分工,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有团结协作精神,在老师和同学之间起桥梁作用,工作成绩显著;

3.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作风民主,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本学年内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因行为不检造成不良影响者;

3.本学年内有一门课程(含新生入学教育考试)不及格者;

4.劳动课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

5.任职期不够一年者(学生干部职务变动的,任职期连续计算);

6.有其他影响参评行为者。

三、评选的名额分配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20%评选,具体指标由学校学生工作部下达;

2.为鼓励校级学生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在该部分成员中,按20%左右的比例直接推选,该部分人选不占用各二级学院指标,但必须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要求,并须征得所在二级学院的同意;

3.因把关不严而淘汰掉的名额不再补评。

四、评选的方法及程序

1.各二级学院按指标推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全班民主评议,班委会、团支部与辅导员共同讨论复议,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审议、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审批;

2.各校级学生组织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经其成员民主评议,主管部门同意、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审批。

五、评比时间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六、奖励办法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授予“潍坊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全校,填写《潍坊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七、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