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学生奖学金试行办法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比。
第二条 参加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所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关心集体,劳动课成绩在良好以上;
(四)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三条 奖学金的来源为学校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分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另设单项奖,200元/项(科技创新奖除外)。
第五条 学校学生处根据每学年奖学金数及各学院总人数下达奖学金指标,各学院按指标数额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选。
第六条 被评为一等奖学金者,占学生总数的5%左右;被评为二等奖学者,占学生总数的10%左右;被评为三等奖学金者,占学生总数的15%左右。三项合计,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
第七条 在实行奖学金等级奖的同时,设立单项奖。单项奖分以下五项:
(一)精神文明奖: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
(二)文化艺术特长奖:在国家、省级举行的文艺活动中,获得独唱、独舞、独奏、独创美术作品等单项奖前三名;
(三)体育活动奖:在国家、省级运动会上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四)学习进步奖:每学年第二学期学习总成绩比第一学期学习总成绩进步最为突出的,可获进步奖,1000人以上的学院每个学院获奖人数不超过2名,1000人以下的学院每个学院获奖人数为1名;
(五)科技创新奖:有发明创造,获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者,分别奖励:国家级1000元,省级500元。获专利者,分别奖励: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者,奖励300至500元。
第八条 等级奖学金按学生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评定,两项成绩都符合条件者,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划定等次。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在班级内,学习成绩排名前20%、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前30%以上;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在班级内,学习成绩排名前30%、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前40%以上;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在班级内,学习成绩排名前50%、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前50%以上。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奖学金评选:
(一)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入学教育考试不及格者(补考及格前);
(三)受学校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
(四)劳动课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杂费者;
(六)被执法机关处罚者;
(七)其他不符合评选条件者。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者,除发给奖学金、获奖证书之外,同时填写“奖学金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