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制度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造就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学术骨干队伍,推动重大的、原创性的科研成果问世,提高我省高等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决定建立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制度,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和谐发展。遵循教育规律、科研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创新能力,为建设教育强省和人才强省提供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选拔300名左右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首席专家”)。
三、组织实施
(一)选聘范围和原则
高等学校首席专家在山东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及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遴选。
高等学校首席专家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选聘条件
高等学校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有宽广的学术胸怀,师德高尚。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专业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
3.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首位);
(2)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首位),或获得省级和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首位);
(3)在本专业领域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独立或首位);
(4)在权威出版社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独立或首位)。
4.担任教授职务,在所在学校全职工作满5年。
5.身心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首聘不超过50周岁。
(三)选聘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选聘条件者,向所在学校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申报表》;
2.学校组织推荐;
3.省教育厅组织审核,并对需要学术水平认定的,组织专家进行学术水平认定;
4.省教育厅对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首席专家名单予以公示;
5.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四)工作职责
1.积极参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关心梯队成员成长,勇挑建设重任,确定研究方向,并围绕研究方向组织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协作攻关。
2.主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主要科研工作,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争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3.组织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或高级学术研讨班,定期开展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积极发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聘期与考核管理
高等学校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至5年。高等学校首席专家的聘期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周期同步。聘期届满考核优秀,且所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继续设为进入下一期建设工程的,将自动进入下一个聘期。
高等学校首席专家实行届中评估和届满考核,届中评估由学校负责组织,届满考核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等学校首席专家每年须向所在学校提交工作进展报告,评估周期内不对高等学校首席专家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高等学校首席专家脱离、调离其所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或所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没有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的,或年龄超过55周岁等情况的,将自动解聘。
四、支持保障
省财政对省属本科高校首席专家在聘期内给予每年3万元学术活动补助经费。所在学校也要为高等学校首席专家安排相应的学术活动经费,并安排专门的实验室(研究室),配备学术助手,助手人选由高等学校首席专家选定。
五、组织领导
高等学校首席专家制度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各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为高等学校首席专家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学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高等学校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